Google Workspace (線上) 協議

請參閱新帳戶架構下支援的服務適用的《附加條款》。

  • 《Google Workspace (線上) 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係由 Google 以及同意下列條款的實體 (簡稱「客戶」) 所共同簽訂。「Google的定義如下:(i) 如果僅涉及 Google Voice 服務,且客戶帳單地址位於加拿大,即指 Google Voice Canada Corporation (公司地址: 44 Chipman Hill, Suite 1000, Saint John, New Brunswick E2L 2A9 Canada);或 (ii) 如果涉及其餘 Google Workspace 服務,則指 Google LLC (公司地址: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lifornia 94043, USA)。當您點選下方的 [我接受] 按鈕後,本「協議」將即刻生效。在適用情況下,「協議」簽訂日期即為「生效日期」。如您代表雇主或其他實體接受本協議,則表示您聲明及擔保以下事項:(i) 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您的雇主或相關實體履行這些條款;(ii) 您已經詳閱並瞭解本「協議」;以及 (iii) 您代表委託方同意本「協議」之各項條款。如果您不具備拘束您雇主或相關實體的法律授權,則請勿點選下方的 [我接受] 按鈕 (如為書面協議,則請勿簽署本「協議」)。本「協議」係規範「客戶」對「服務」的存取及使用權限;具體「服務」以相關「訂單」的訂購項目為準。

    • 1. 服務。Google 會根據適用的服務水準協議,提供透過相關「訂單」訂購的「服務」。「客戶」得根據本「協議」使用於相關「訂單」中訂購的「服務」。

      • 1.1 設施與資料移轉。所有用於儲存及處理「客戶資料」之設施均應符合合理的安全標準,且該安全標準不得低於 Google 儲存及處理其本身類似資訊所使用設施的安全標準。為提供「服務」,Google 得將「客戶資料」傳輸到美國或任何其他 Google 或其代理商設有相關設施的國家/地區,並進行儲存及處理作業。使用「服務」即表示「客戶」同意「客戶資料」的傳輸、處理與儲存方式。

      • 1.2 沒有廣告。儘管本「協議」中另有其他條款規定,但 Google 不會基於廣告目的處理「客戶資料」,也不會在「服務」中放送「廣告」。

      • 1.3 新功能或服務。Google 得隨時為「服務」提供新的應用程式和功能,「客戶」可能必須同意附加條款,才能使用這類應用程式與功能。

      • 1.4 為使用服務須完成的驗證程序。「客戶」必須驗證「網域電子郵件地址」或「網域名稱」,方可使用「服務」。如果「客戶」不具備使用「網域電子郵件地址」的有效權限,或是不具備「網域名稱」的擁有權或控制權,則 Google 沒有義務為「客戶」提供「服務」,且可隨時刪除「帳戶」,不須另行通知。

      • 1.5 服務專屬條款。「服務專屬條款」以參照方式納入本「協議」。

    • 2. 修訂

      • 2.1 服務之修訂

        • (a) 廢止政策。如果 Google 打算實施「重大廢止措施」,最晚將於 12 個月前事先通知「客戶」,除非 Google 合理判定:(i) 根據法律規定或合約內容 (包含適用法律或合約內容經過修訂的情況),Google 不得預先通知「客戶」,或是 (ii) 繼續提供將實施「重大廢止措施」的「服務」會造成 (A) 安全性風險或 (B) 龐大經濟或技術負擔。

        • (b) 其他修訂。根據第 2.1 (a) 節 (「廢止政策」),Google 得對「服務」進行變更,包含新增、更新或終止任何「服務」或是「服務」內含的部分功能。如果 Google 打算對「核心服務」進行重大變更,將會事先通知「客戶」。

      • 2.2 網址條款之修訂。

        • (a) 網址條款之修訂。Google 得於遵守第 2.2 (d) 節 (「對變更提出異議」) 規範的情況下變更「網址條款」。

        • (b) 重大變更通知。如果 Google 打算對「網址條款」進行重大變更,將會事先通知「客戶」。

        • (c) 修訂內容生效時間。對「網址條款」進行的重大變更將於通知發布 30 天後生效,但以下情況除外:(i) 會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服務水準協議修訂內容,將於通知發布 90 天後生效;以及 (ii) 適用於新「服務」或功能的修訂內容將立即生效。

        • (d) 對變更提出異議。除非 Google 係根據適用法律或主管機關所發布之法院命令、法官命令或行政命令對「網址條款」進行修訂,或者修訂內容適用於新的「服務」或「功能」,否則客戶得依據以下條款提出異議:

          • (i) 如「網址條款」的修訂會對「客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客戶」須於 Google 發布修訂通知後 30 天內通知 Google,表示不同意接受該項修訂。

          • (ii) 如「客戶」按照規定通知 Google,則「客戶」仍將受到修訂前之「網址條款」規範,且效力持續至:(A) 目前的「訂單效期」結束,或 (B) 發布通知後 12 個月。

    • 3. 客戶義務

      • 3.1 法規遵循。「客戶」必須:(a) 確保「客戶」及其「使用者」對「服務」(包含「客戶」和其「使用者」對「客戶資料」的存取和處理方式) 的使用情形,符合本「協議」及所有適用合約條款或政策的規定,包括所有聘僱合約或技術使用、安全性或保密方面的員工政策;(b) 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避免未經授權存取或使用「服務」的行為;以及 (c) 發現未經授權的人士擅自使用或存取「服務」時,立即通知 Google。

      • 3.2 額外產品。Google 會為「客戶」及其「使用者」提供選用的「額外產品」。使用「額外產品」時須遵守《額外產品條款》。

      • 3.3 服務管理

        • (a) 管理控制台。Google 會提供「客戶」存取「管理控制台」的權限,以便管理員控管「服務」使用情形以及其「使用者」的服務使用情形 (如適用)。「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一或多位有權存取「管理員帳戶」的「管理員」。「客戶」應負責以下事項:(a) 維護「使用者帳戶」及相關密碼的機密性與安全性;以及 (b) 管控「使用者帳戶」的所有使用情形。「客戶」須同意,Google 的責任不包括介入「客戶」或任何「使用者」對於「服務」的內部管理或管理工作。

        • (b) 管理員對使用者帳戶的存取權。「管理員」可以存取、監控、使用、修改、保留或揭露與「使用者帳戶」相關聯的「客戶資料」,並且能夠控管「使用者」對「服務」的存取權。「管理員」還能執行下列操作:(i) 控管「使用者帳戶」的帳戶設定 (包含變更「使用者帳戶」的密碼) 和 (ii) 移除或停用任何「服務」、「額外產品」或是其他透過「使用者帳戶」啟用或安裝的服務/產品。透過「使用者帳戶」使用「額外產品」或其他服務/產品時,「客戶」須自負風險。

        • (c) 經銷商為管理員。如果「客戶」係透過「經銷商」訂購「服務」,可自行斟酌是否要讓「經銷商」擁有「客戶帳戶」及其「使用者帳戶」的存取權。在 Google 和「客戶」之間,「客戶」必須為下列項目負起全責:(i)「經銷商」對「客戶」帳戶或其「使用者帳戶」所擁有之任何權限;以及 (ii) 於「經銷商協議」中定義「經銷商」和「客戶」之間與「服務」相關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 (d) 同意聲明。「客戶」必須取得並保存所有必要的同意聲明,以便:(i) 允許「客戶」及其「使用者」(如適用) 使用「服務」;以及 (ii) 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存取、儲存及處理「客戶資料」。

      • 3.4 使用限制。「客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亦不得允許「使用者」或其管轄之第三方從事下列行為:(a) 對「服務」進行複製、修改、反向工程、解編、翻譯、反向組譯、製作「服務」的衍生作品,或企圖從中擷取原始碼 (除非適用法律明確禁止此類限制);(b) 轉授權、傳輸或散布任何「服務」;(c) 將「服務」出售、轉售,或用其他方式將「服務」以商業產品的形式提供給第三方,而該商業產品並無除「服務」之外的實質價值;或者 (d) 基於下列目的存取或使用「服務」:(i) 從事「高風險活動」;(ii) 規避支付「費用」;(iii) 受到美國國務院《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TAR) 規範的材料或活動;(iv) 違反或可能導致違反「出口管制法律」的用途;或 (v) 在已簽署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業務合作協議允許的範圍外,傳輸、儲存或處理美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所規範的健康資訊。除非「服務專屬條款」另有規定,否則「客戶」不得使用「服務」撥打或接聽緊急救援服務電話,亦不得允許「使用者」採取上述行動。

      • 3.5 監控濫用情形。「客戶」應自行負責監控、回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傳送至「abuse」(濫用情形) 和「postmaster」(郵件管理員) 等任何「網域名稱」(須經驗證以搭配「服務」使用) 別名的電子郵件,但 Google 得監控傳送至這些「網域名稱」別名的電子郵件,以瞭解「服務」濫用情形。

      • 3.6 在訂單效期內申請額外的使用者帳戶。「客戶」可在「訂單效期」內以下列方式購買額外的「使用者帳戶」:(a) 與 Google 或「經銷商」(如適用) 簽署額外的「訂單」,或者 (b) 透過「管理控制台」購買。這類額外「使用者帳戶」的效期將按比例計算,並於適用「訂單效期」的最後一天終止。

    • 4. 付款。

      • 4.1 透過經銷商訂購。如果「客戶」係向「經銷商」訂購服務:(a)「服務」費用將由「客戶」和「經銷商」共同決定,且所有費用皆應依照「經銷商協議」直接支付給「經銷商」;(b) 第 4 節 (「付款」) 中其餘條款均不適用於「服務」;(c) 如有任何相關「服務抵免額」,將由「經銷商」交給「客戶」;(d) 在「訂單效期」內,「客戶」如須申請額外的「使用者帳戶」,應聯絡「經銷商」;以及 (e) Google 得根據本「協議」第 7.1 節 (「保密義務」) 的規定將「經銷商」指派為「委任對象」,並與「經銷商」共用「客戶」的「機密資訊」。

      • 4.2 用量及開立月結單。「客戶」應支付「服務」的所有「費用」;Google 會針對「服務」的所有「費用」為「客戶」開立月結單。「客戶」的「服務」用量係根據 Google 的測量工具判定。「客戶」訂購「服務」時,可選擇下列計費選項之一,或從 Google 提供的其他計費選項中選擇。Google 可在透過書面通知「客戶」(可能透過電子郵件) 計費方案變更事宜 (包括限制或停止提供方案) 的三十天後,對方案進行變更。特定計費方案可能不適用於所有的客戶。「客戶」得透過下方第 4.3 節 (「付款」) 所述之付款選項支付「服務」費用。

        • (a) 月繳方案。選擇此方案的「客戶」不需要綁約購買一定期間的「服務」,而可按月支付「服務」費用。Google 將向「客戶」收取:(i) 依「客戶」上個月每日「服務」用量計算的費用;以及 (ii) 各月份累積的「服務」使用費。「客戶」訂購「服務」時,Google 會提供「客戶」該「服務」的每月費率,並根據「客戶」該月的每日用量,依此費率按比例計算「費用」。使用「服務」不足一天的用量,將四捨五入至整數天數的「服務」用量,以計算「費用」。

        • (b) 年約方案。如果「客戶」選擇這個方案,必須綁約向 Google 購買一年期的「服務」,Google 會依「客戶」在「訂單」中選擇的方案計費。

      • 4.3 付款。除非「訂單」或月結單中另有說明,否則所有應付款項均以美元計算。

        • (a) 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如果「客戶」使用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或其他非月結單的付款方式支付訂購「費用」,付款到期日為「客戶」使用「服務」當月的最後一天。如「客戶」使用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在適用的情況下:(i) Google 將於到期日向「客戶」收取所有應付「費用」,且 (ii)「客戶」使用「服務」當月月底的三十天後,此筆「費用」將視為逾期帳款。

        • (b) 月結單。除非「訂單」中另有說明,否則使用月結單支付之款項將於月結單開立日期三十天後到期,屆時將視為逾期帳款。

        • (c) 其他付款方式。「客戶」可在「管理控制台」中變更付款方式。Google 在「管理控制台」中可能會提供其他付款方式讓「客戶」選擇。這些其他付款方式可能受額外條款規範,「客戶」必須同意這些條款,才能使用其他付款方式。

      • 4.4 逾期帳款

        • (a) 如果 Google 未於款項到期日收到「客戶」支付的「費用」,這筆款項就會成為逾期款項。如果「客戶」未按時付款,Google 得 (i) 自款項到期日起,以每月 1.5% 的利率 (或是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 計算利息,直到完全款項付清為止,以及 (ii) 將「服務」停權或終止「服務」。

        • (b) 針對 Google 因催收逾期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合理費用 (包括律師費用),「客戶」必須負責償還 Google,除非逾期款項係因 Google 本身帳務錯誤所導致。

      • 4.5 訂購單。如果「客戶」需要在月結單上標明訂購單號碼,應在「訂單」中提供該號碼。如果「客戶」未提供訂購單號碼,即表示 (a) Google 將月結單發送給「客戶」時不須附上訂購單號碼;以及 (b)「客戶」同意在月結單上不載明訂購單號碼的情況下支付款項。訂購單上的任何條款均視為無效。

      • 4.6 稅金。「費用」中不含「稅金」。「客戶」必須支付「服務」的「賦稅」。如依法律規定,「客戶」需從其付給 Google 的款項中扣繳任何「賦稅」,則「客戶」必須提供扣繳稅額納稅證明。除非「客戶」提供仍處於時效內的有效免稅證明,否則「客戶」應支付「服務」的所有「稅金」。在不限制「客戶」支付「費用」之義務的情況下,如為遵循法律規定,「客戶」得扣繳「稅金」。

      • 4.7 價格調整。除非附加條款或「訂單」上另有明確協議,否則 Google 可隨時調整「定價」。如 Google 將調高「定價」,則會於調整價格前至少 30 天通知「客戶」。

    • 5. 技術支援服務。Google 將於「訂單效期」內依「TSS 指南」為「客戶」提供技術支援 (可能需要收費)。如果「客戶」係向「經銷商」訂購「服務」,則「客戶」須瞭解並同意「經銷商」可能會基於合理需求,向 Google 揭露「客戶資料」,以便「經銷商」處理「客戶」通報或轉由「經銷商」處理的任何支援問題。

    • 6. 停權

      • 6.1 服務停權限制。Google 得根據第 6.2 節 (「AUP 違規行為」) 及第 6.3 節 (「緊急停權」) 的規定將「服務」「停權」。Google 會根據上述各節的規定,針對下列目的採取範圍最小、時間最短的必要「停權」行動:(a) 防止或終止令人反感的使用行為、(b) 防止或解決「緊急安全性」問題,或是 (c) 遵守適用法律。

      • 6.2 AUP 違規行為。一旦 Google 發現「客戶」或任何「使用者」的「服務」使用情形違反 AUP,便會要求「客戶」改正違規行為。如果「客戶」無法在 24 小時或其他規定時限前予以改正,或者是 Google 依法必須採取行動,則 Google 可能會將「服務」加以「停權」。

      • 6.3 緊急停權。如出現下列情況,Google 得立即將「客戶」或「使用者」的「服務」或「使用者帳戶」加以「停權」:(a) 發生「緊急安全性」問題,或者 (b) Google 依照適用法律必須暫停該使用權利。除非法律禁止,否則如果「客戶」提出要求,Google 將於合理時間內告知「客戶」採取「停權」行動的原因。將「使用者帳戶」加以「停權」時,Google 會提供「客戶」的「管理員」相關權限,以便讓他們在某些情況下還原「使用者帳戶」。

    • 7. 機密性

      • 7.1 保密義務。根據第 7.2 節 (「機密資訊之揭露」),「機密資訊」之收受人唯有在根據本「協議」的規定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時,方可使用另一方的「機密資訊」。收受人應以合理注意程度,避免將另一方的「機密資訊」揭露給他人,除非對象為有知情必要且負有保密法律義務的員工、關聯企業、代理人或專業顧問 (以下簡稱「委任對象」)。收受人必須確保其「委任對象」亦遵守相同的保密協議和使用義務。

      • 7.2 機密資訊之揭露

        • (a) 通則。無論本「協議」中其他條款如何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收受人或其「關聯企業」均得揭露另一方的「機密資訊」:(i) 根據第 7.2 (b) 節 (「法律函狀通知」) 規定,依據「法律函狀」行事,或 (ii) 獲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

        • (b) 法律函狀通知。根據「法律函狀」的要求揭露另一方的「機密資訊」前,收受人須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通知另一方揭露相關事宜。然在下列情況下,收受者不須在揭露「機密資訊」前先行通知另一方:(i) 法律上禁止給予通知,或 (ii)「法律函狀」與可能造成致死危險或嚴重人身傷害等非常情況相關。

        • (c) 反對揭露。如另一方提出合理要求,反對揭露其「機密資訊」,收受人及其「關聯企業」必須遵照對方的意願為之。

    • 8. 智慧財產

      • 8.1 智慧財產權。除非本文明確規定,否則本「協議」並不以默示或其他方式,將任一方的內容或智慧財產之任何權利授予另一方。於協議雙方之間,「客戶」保有「客戶資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Google 則保有「服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

      • 8.2 品牌特徵。Google 僅會顯示「客戶」授權 Google 顯示的「客戶品牌特徵」;請注意,當「客戶」將「品牌特徵」上傳至「服務」,即代表同意授權。Google 會在向「客戶」或其「使用者」顯示「服務」的網頁指定區域顯示「客戶品牌特徵」,同時亦可於這類網頁上顯示「Google 品牌特徵」,以表明「服務」係由 Google 提供。

      • 8.3 意見回饋。「客戶」如有意願,可向 Google 提供與「服務」相關的「意見回饋」。如「客戶」提供「意見回饋」,即表示「客戶」同意將「意見回饋」的所有權利、擁有權及利益皆轉讓給 Google。

    • 9. 行銷及公關宣傳。除非在本「協議」允許的情況下,否則任一方均不得使用另一方與本「協議」相關的「品牌特徵」。「客戶」得於遵守「商標指南」的情況下,公開發表其 Google 客戶之身分,並顯示 Google「品牌特徵」。Google 得 (a) 口頭聲明「客戶」為 Google 客戶,並 (b) 將「客戶」名稱或「客戶品牌特徵」納入 Google 的客戶名單內,應用在 Google 的宣傳資料中。使用任一方「品牌特徵」之方式均須符合擁有該「品牌特徵」「智慧財產權」之一方的利益。任一方皆得撤銷另一方使用其「品牌特徵」的權利,惟應提供書面通知及合理期間,讓另一方停止使用其「品牌特徵」。

    • 10. 聲明、擔保與免責事項

      • 10.1 聲明及擔保。「協議」雙方均聲明:(a) 本身具備簽署「協議」之完整權力與權限;以及 (b) 將遵守所有和「服務」的提供或使用方式相關的適用法律與法規。

      • 10.2 免責事項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Google (a) 不做任何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之擔保,包括商業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未侵權、「服務」運作正常無誤或不受中斷之擔保;以及 (b) 不保證各項「服務」的內容或資訊皆正確無誤。除非「協議」中另有規定,否則「客戶」確認並瞭解「服務」不支援撥打及接聽緊急救援服務電話。

    • 11. 效期與終止

      • 11.1 協議效期。除非「效期」已過或是根據本「協議」之規定提前終止,否則本「協議」在其「效期」內皆視為有效。

      • 11.2 續約

        • (a) 使用月繳方案。使用月繳方案的「客戶」不須綁約購買一定期間的「服務」。因此,月繳方案不需要進行續約,Google 將繼續依照上述第 4.1 (a) 節的規定向「客戶」收取費用。

        • (b) 使用年約方案。每次「訂單效期」結束時,「服務」會依照「客戶」在「訂單」或「管理控制台」中指定的選項進行續約。

        • (c) 通則。「客戶」可透過「管理控制台」修改要續約的「使用者帳戶」數量。除非「客戶」與 Google 另行約定,否則「客戶」應繼續向 Google 支付各個續約之「使用者帳戶」於修訂前的原有「費用」。如果任一方選擇不續約「服務」,最晚應於目前的「訂單效期」結束前十五天提供書面通知給另一方。這項不續約通知將於目前的「訂單效期」結束時生效。

      • 11.3 因違約行為而終止。如發生下列情況,任一方均得終止「協議」:(a) 另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之條款,且未於收到書面通知三十天內改善其違規行為;或者 (b) 另一方中止商業運作,或是正在進行債務清理程序,且無法於九十天內撤銷程序。

      • 11.4 因無活動而終止。如「客戶」(包含任何「使用者」) 連續 60 天 (a) 未存取管理控制台,或 (b) 未使用「服務」,Google 保留相關權利,得於發布事先通知 30 天後終止本「協議」及停止提供「服務」。

      • 11.5 終止之效力。如本「協議」終止或到期,所有適用「訂單」亦隨之終止或到期。如本「協議」終止或到期,則 (a) 本「協議」針對「服務」授予的所有權利及存取權亦將終止 (包含對「客戶資料」的存取權);且 (b) Google 會將最後一筆月結單傳送給「客戶」。

      • 11.6 存續。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仍持續有效:第 4 節 (「付款」)、第 7 節 (「機密性」)、第 8 節 (「智慧財產」)、第 10.2 節 (「免責事項」)、第 11.5 節 (「終止之效力」)、第 12 節 (「賠償」)、第 13 節 (「責任」)、第 14 節 (「其他」) 及第 16 節 (「定義」)。

    • 12. 賠償

      • 12.1 Google 之賠償義務。如果「客戶」及其「關聯企業」(以下簡稱「客戶受償方」) 依據本「協議」使用「Google 受償資料」的行為,遭到第三方指控侵犯了該方的「智慧財產權」,則 Google 須在「第三方法律訴訟」中為「客戶受償方」進行補償,並為其抗辯,使其免於「賠償責任」。

      • 12.2 客戶之賠償義務。在適用法律並未禁止的情況下,「客戶」須針對以下情形在「第三方法律訴訟」中為 Google 及其「關聯企業」進行補償、為其抗辯,使其免於「賠償責任」:(a) 任何「客戶受償資料」;或 (b)「客戶」或「使用者」的「服務」使用情形違反「使用限制政策」或「使用限制」。

      • 12.3 賠償排除條款。第 12.1 節 (「Google 之賠償義務」) 及第 12.2 節 (「客戶之賠償義務」) 不適用於以下原因所引致之相關指控:(a) 受償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或者 (b) 將「Google 受償資料」或「客戶受償資料」(如適用) 和非由賠償方根據本「協議」所提供的資料合併使用,除非合併使用行為係為了符合「協議」規定。

      • 12.4 賠償條件。第 12.1 節 (「Google 之賠償義務」) 和 12.2 節 (「客戶之賠償義務」) 中規定的義務受到下述條件制約:

        • (a) 受償方必須立即將「第三方法律訴訟」之前的任何指控以書面通知賠償方,並以合理方式與賠償方合作解決相關指控和「第三方法律訴訟」。如因違反第 12.4 (a) 節規定的行為而對「第三方法律訴訟」產生不利影響,賠償方依據第 12.1 節 (「Google 之賠償義務」) 或 12.2 節 (「客戶之賠償義務」) (視情況而定) 規定所負的義務將視影響程度而減少。

        • (b) 在下列情況下,受償方必須針對「第三方法律訴訟」要求賠償方賠償的部分提出唯一控制權:(i) 受償方得自費指派自己的顧問律師;且 (ii) 當和解要求受償方承擔責任、付款或是採取 (或禁止) 任何行動時,受償方必須事先提供書面同意,且該份同意書不得遭到不合理地扣留、制約或延遲。

      • 12.5 救濟

        • (a) 如果 Google 合理認為「服務」可能侵害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則 Google 得自行決定自費採取下列行動:(i) 取得相關權利,以便讓「客戶」繼續使用「服務」;(ii) 在不減少實質功能的情況下修改「服務」,讓「服務」不再侵權;或 (iii) 以未侵權且功能相等的其他服務替換「服務」。

        • (b) 如 Google 認為第 12.5 (a) 節的救濟並非商業上合理的選擇,則 Google 得將受影響的「服務」「停權」或予以終止。

      • 12.6 唯一權利及義務。在不影響任一方終止權的情況下,第 12 節 (「賠償」) 針對該節所涵蓋的第三方「智慧財產權」侵權指控,說明了「協議」雙方依照本「協議」可採取的唯一及排他性救濟措施。

    • 13. 責任

      • 13.1 有限責任

        • (a)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及根據第 13.2 節 (「無限責任」) 的規定,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其相關的下列損失,任一方皆不須承擔「責任」:(i) 營收、利潤、存款或商譽損失;或者 (ii) 間接性、特殊性、附隨性、衍生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

        • (b) 對於因本「協議」所產生或與其相關的損失,任一方須負擔的「責任」總額,不得超過「客戶」於導致賠償責任之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依據本「協議」支付的「費用」總額。

      • 13.2 無限責任本「協議」所有規定均不排除或限制任一方就下述事項應負的「責任」:(a) 因任一方或其員工或代理人之過失所造成的人員傷亡或有形個人財產損失;(b) 詐欺或詐欺性不實陳述或行為;(c) 第 12 節 (「賠償」) 規定的義務;(d) 侵犯另一方「智慧財產權」的行為;(e) 本「協議」規定的付款義務;(f)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無法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的情況。

    • 14. 其他

      • 14.1 通知。Google 向「客戶」發送通知時,可採用下列方式:(a) 傳送電子郵件至「電子郵件通知地址」或 (b) 於管理控制台發布通知。若「客戶」須向 Google 發送通知,可傳送電子郵件至 legal-notices@google.com。凡是符合下列所述之情況,將視為已收到通知:(x) 通知方已寄出電子郵件 (無論收件者是否收到),或 (y) 已在管理控制台發布通知。「客戶」必須負責於「效期」內隨時提供最新的有效「電子郵件通知地址」。

      • 14.2 電子郵件。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協議雙方可將電子郵件內容用做書面許可或同意書。

      • 14.3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協議雙方均不得轉讓本「協議」,除非受讓人是協議方之關係企業,且:(a) 受讓人必須書面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之約束;且 (b) 轉讓方同意就轉讓之前所引致之協議義務,在受讓人未盡義務的情況下繼續承擔責任;及 (c) 轉讓方已將轉讓情事通知另一方。任何其他嘗試轉讓之行為均屬無效。

      • 14.4 控制權之異動。如果任一方發生內部改組或重整以外的「控制權」異動:(a) 發生「控制權」異動的一方必須於 30 天內,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而 (b) 另一方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 30 天內立即終止「協議」。

      • 14.5 不可抗力。如果任一方因天災、恐怖主義行為、暴動或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義務,則毋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 14.6 轉包合同。Google 得將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轉包,但仍須就所有轉包義務對「客戶」負責。

      • 14.7 不構成拋棄權利。任一方均無法以不行使 (或延遲行使) 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構成任何權利之拋棄。

      • 14.8 可分割性。倘若本「協議」中的任一節 (或是任一節的部分內容) 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協議」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效力。

      • 14.9 無代理關係。本「協議」不會在雙方之間建立任何代理、合作夥伴或合資關係。

      • 14.10 無受益第三人。除本「協議」明文規定的情況以外,本「協議」並未將任何利益賦予任何第三方。

      • 14.11 衡平法救濟。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均不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法救濟。

      • 14.12 準據法。所有因本「協議」或「服務」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請求,皆受到美國加州法律的規範 (加州的法律衝突規則除外),且將完全由加州聖塔克拉拉郡的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協議」雙方皆同意受上述法院之屬人管轄。

      • 14.13 修訂條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協議」所有修訂條款均須透過書面形式明確說明其為針對本「協議」修訂的內容,並經由「協議」雙方簽署。

      • 14.14 獨立開發。在任一方未違反「協議」所規定義務的前提下,「協議」中任何內容均不應解釋為限制其獨立開發、提供或取得與本「協議」標的相似的任何資料、服務、產品、程式或技術。

      • 14.15 完整協議。本「協議」列載了所有經由「協議」雙方同意的條款,且其效力凌駕於雙方先前就本「協議」標的所簽訂或是同時存在的任何「協議」。簽訂本「協議」之後,雙方皆不得主張「協議」未明確規範的任何陳述、聲明或擔保之效力,也無法基於這類陳述、聲明或擔保取得任何權利或救濟 (無論出於過失或無心)。本「協議」包含「網址條款」等其他條款的網址連結,這些條款均以參照方式納入本「協議」。

      • 14.16 抵觸條款。倘若構成本「協議」之各項文件之間有所衝突,則應以「訂單」為準,其次為本「協議」,再者為「網址條款」。

      • 14.17 複本。「協議」雙方得透過簽署複本 (包括傳真、PDF 或其他電子副本) 簽訂本「協議」,但所有複本合併後始構成一份合約文件。

      • 14.18 電子簽名。「協議」雙方均同意使用電子簽名。

      • 14.19 標題。本「協議」中的標題及說明文字僅供參考,對於「協議」內容的解釋不具任何影響。

    • 15. 定義

      • 「使用限制政策」(又稱「AUP」) 係指「服務」的使用限制政策,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_policy.html

      • 「帳戶」係指「客戶」依本「協議」使用「服務」時,所用之 Google 帳戶憑證和相關存取權。

      • 「額外產品」係指不屬於「服務」範圍內,但可與「服務」搭配使用的產品、服務和應用程式。

      • 「額外產品條款」係指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additional_services.html 的現行條款。

      • 「管理員帳戶」係指「客戶」或「經銷商」(如適用) 用於管理「服務」的一種「使用者帳戶」。

      • 「管理控制台」係指 Google 提供給「客戶」的線上主控台及工具,用於管理「服務」。

      • 「管理員」係指由「客戶」指定的技術人員,負責代表「客戶」管理「服務」,可以存取「客戶資料」及「使用者帳戶」。

      • 「廣告」係指由 Google 對「使用者」顯示的線上廣告,不包括「客戶」依據獨立協議明確指定讓 Google 或其任何「關聯企業」配合「服務」顯示的廣告 (例如在「客戶」使用「服務」中的「Google 協作平台」功能建立的網站上,顯示 Google AdSense 廣告)。

      • 「關聯企業」係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某方、受某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或與某方一同受控制的實體。

      • 「業務合作協議」(又稱「BAA」) 是本「協議」的附加條款,用於規範「受保護的健康資訊」(依照《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的定義) 的處理方式。

      • 「品牌特徵」係指協議雙方各自擁有的營業名稱、商標、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 「機密資訊」係指由任一方 (或「關聯企業」) 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且標示為機密或於這些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之資訊。「客戶資料」是「客戶」的「機密資訊」,其不包含下列項目:收受人獨立開發的資訊、由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提供給收受人的資訊,或是非因收受人之過失而公開的資訊。

      • 「控制」或擁有「控制權」係指控有某方超過百分之 50% 的投票權或股權。

      • 「核心服務」係指「服務摘要」所述的「Google Workspace 核心服務」。

      • 「客戶資料」係指由「客戶」、其「關聯企業」或「使用者」透過「服務」提交、儲存、傳送或接收的資料。

      • 「客戶受償資料」係指「客戶資料」及「客戶品牌特徵」。

      • 「網域電子郵件地址」係指與「服務」搭配使用且依附在「網域名稱」上的電子郵件地址。

      • 「網域名稱」係指「訂單」中指明要配合「服務」使用的網域名稱。

      • 「緊急安全問題」係指 (a)「客戶」或「使用者」使用「服務」時違反「使用限制政策」的行為,致使:(i)「服務」中斷;(ii) 其他客戶使用「服務」時遭到中斷;或 (iii) 用於提供「服務」的 Google 網路或伺服器中斷;或是 (b) 第三方未經授權即存取「服務」的行為。

      • 「使用者」係指「客戶」允許使用「服務」的個人,這些人會受到「管理員」控管。

      • 「使用者帳戶」係指「客戶」透過其「管理員」為「使用者」建立、以便使用「服務」的 Google 代管帳戶。

      • 「出口管制法律」係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和轉口管制法律及法規,包括:(a) 美國商務部維護的《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b) 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制室維護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 (c) 美國國務院維護的《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ITAR」)。

      • 「意見回饋」係指「客戶」針對「服務」向 Google 提供的意見或建議。

      • 「費用」係指「客戶」訂購或使用的「服務」用量乘以「定價」,再加上所有適用的「稅金」。

      • 「Google 受償資料」係指 Google 用於提供「服務」的技術及 Google「品牌特徵」。

      • 「高風險活動」係指可能因使用「服務」或「服務」故障而導致死亡、人身傷害或環境損害的活動,例如核子設施、空中交通管制、維生系統或武器裝備之操作行為。

      • 「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 (HIPAA)」係指 1996 年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可能不時修訂) 及其施行細則。

      • 「包括」/「包含」意指包括但不限於所列項目。

      • 「賠償責任」係指 (i) 賠償方同意支付的和解金;以及 (ii) 管轄法院最終裁定受償方及其「關聯企業」可獲得的賠償金和費用。

      • 「智慧財產」或「IP」係指所有受到「智慧財產權」保障的內容。

      • 「智慧財產權」 係指全世界所有專利權、版權、商業秘密權 (如有)、商標權、設計權、資料庫權、網域名稱權、著作人格權以及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 (無論是否已註冊)。

      • 「法律函狀」係指根據法律、政府規範、法院命令、傳票、令狀、政府法規或機構要求、或其他有效法律授權、法律程序或類似程序,提出的資料揭露要求。

      • 「責任」係指因為合約規定、侵權行為 (包含過失) 或其他原因 (無論雙方是否可預見或預期) 而應承擔的所有責任。

      • 「電子郵件通知地址」係指「客戶」於「管理控制台」中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

      • 「訂單」係指符合本「協議」規定的線上訂購網頁或 Google 可接受的其他訂購文件,由 Google 核發且為 Google 接受,其中指明了 Google 將根據「協議」提供給「客戶」的「服務」。

      • 「訂單效期」係指自「服務」的「服務開始日期」起算,一直到「訂單」指定的結束時間為止,可能根據本「協議」規定而提早終止。

      • 「其他服務」係指「服務摘要」所述的「Google Workspace 其他服務」。

      • 「定價」 係指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pricing.html 的適用定價,除非雙方於「訂單」或修訂條款中另有約定。

      • 「經銷商」(如果有的話) 係指販賣「服務」給「客戶」且非「關聯企業」的授權第三方經銷商。

      • 「經銷商協議」係指「客戶」和「經銷商」就「服務」另外簽訂之協議。「經銷商協議」為獨立協議,不在本「協議」範圍內。

      • 「服務專屬條款」係指一或多項「服務」專屬的適用條款,列載於: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ervice-terms/

      • 「服務」係指透過相關「訂單」訂購的適用「核心服務」和「其他服務」。

      • 「服務開始日期」係指「訂單」中載明的日期,或者是稍後 Google 開始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日期。

      • 「服務摘要」係指現行的服務說明,列載於: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r_features.html

      • 「重大廢止措施」係指終止「核心服務」或對「核心服務」進行與前版不相容的變更等重大措施,會導致「客戶」或「使用者」無法再透過「服務」使用以下功能:(1) 收發電子郵件;(2) 安排及管理活動;(3) 建立、共用、儲存及同步處理檔案;(4) 即時和其他「使用者」通訊;或 (5) 搜尋、封存及匯出電子郵件。

      • 「服務水準協議 (SLA)」係指現行的服務水準協議,列載於: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la.html

      • 「停權」係指中止對「服務」或「服務」元件的存取權或使用權。

      • 「稅金」係指所有由政府徵收的稅金,不包含根據 Google 或「客戶」的淨收益、資產淨值、資產價值、房地產價值或是僱佣狀態所徵收的稅金。

      • 「效期」係指自「生效日期」起算,並隨著「訂單效期」而延伸的期間。

      • 「第三方法律訴訟」係指無關聯的第三方向法院或政府法庭提出的正式法律訴訟 (包括任何上訴)。

      • 「商標指南」係指 Google 的「品牌條款及細則」,列載於:https://www.google.com/permissions/trademark/brand-terms.html

      • 「TSS」係指 Google 依「TSS 指南」對「客戶」提供的技術支援服務。

      • 「TSS 指南」係指現行的支援服務指南,列載於: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tssg.html

      • 「網址條款」係指「使用限制政策」、「服務專屬條款」、「服務水準協議」和「TSS 指南」。

      • 「使用限制」係指本「協議」第 3.4 節 (「使用限制」) 所規定的限制,以及「服務專屬條款」中針對「服務」的使用情形設下的其他限制。

    版本:202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