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Workspace (免費版) 協議

Google 在 2012 年 12 月 6 日前提供的 G Suite 免費版 (即「舊版」Google Apps) 僅支援相對較少的企業級功能。自 2012 年 12 月 6 日起,Google 已不再為新客戶提供免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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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現行的《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服務條款

  • 本《Google Workspace (免費版) 協議》(簡稱「協議」) 係由 Google LLC (美國德拉瓦州登記註冊公司,地址: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lifornia 94043, USA;簡稱 「Google」) 以及同意下列條款之實體 (簡稱「客戶」) 所共同簽訂。本「協議」旨在規範「客戶」存取及使用「服務」之相關行為,並自「生效日期」起生效。自「客戶」點選下方的 [我接受] 按鈕當日 (簡稱「生效日期」) 起,本「協議」即開始生效。如您代表「客戶」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您做出以下聲明及擔保:(i) 您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您的雇主或相關方履行這些條款及細則;(ii) 您已經詳閱並瞭解本「協議」;以及 (iii) 您代表委託方同意本「協議」之各項條款。如果您不具備可約束「客戶」的法律授權,請勿點選下方的 [我接受] 按鈕。本「協議」旨在規範「客戶」對「服務」之存取及使用權限。

    • 1. 服務

      • 1.1 設施與資料移轉。所有用於儲存及處理「客戶資料」之設施均應符合合理的安全標準,且該安全標準不得低於 Google 儲存及處理其本身類似資訊所使用設施的安全標準。Google 實施等同業界標準或更高標準之系統與程序,以確保「客戶資料」之安全性與機密性,避免「客戶資料」之安全性或完整性遭受可預期的威脅與危險,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擅自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為提供「服務」,Google 得將「客戶資料」傳輸到美國或其他 Google 或其代理商設有相關設施之國家/地區,並進行儲存及處理。使用「服務」即表示「客戶」同意「客戶資料」的傳輸、處理與儲存方式。

      • 1.2 修訂。

        • a. 服務之修訂。Google 有權隨時變更、暫停或停止「服務」的任何部分,無須另行通知。Google 對「服務」做出重大修訂時將通知「客戶」,但前提是「客戶」必須已經向 Google 訂閱這類變更資訊。

        • 本「協議」之修訂。Google 保留權利,得隨時在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standard_terms.html 或 Google 所提供其他網址處發布新版協議,藉以變更或修訂本「協議」所含任何條款及細則或規範「服務」之任何政策。「客戶」應負責定期審閱本「協議」的異動內容。本「協議」之任何異動或修訂將因下列情事生效:(i)「客戶」於線上接受更新條款,或 (ii)「客戶」於 Google 更新這類條款後繼續使用「服務」。

      • 1.3 客戶網域名稱擁有權。提供「服務」之前,Google 得驗證「客戶」是否具備「客戶網域名稱」之擁有權或控制權。如果「客戶」並不具備「客戶網域名稱」之擁有權或控制權,則 Google 將無義務為「客戶」提供「服務」。

      • 1.4 廣告。「客戶」同意 Google 得於「服務」中放送「廣告」。

    • 2. 客戶義務

      • 2.1 法規遵循。「客戶」使用「服務」時須遵守「使用限制政策」。Google 得不時為適用的「服務」提供新的應用程式或功能,「客戶」可能必須同意附加條款,才能使用這類功能。此外,Google 將依《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條款》及適用之 Google 特定產品服務條款之規定,對「客戶」及其「使用者」提供其他 (本「服務」以外的)「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如果「客戶」無意啟用任何「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隨時可透過「管理控制台」啟用或停用這類產品。

      • 2.2 客戶對「服務」的管理工作。「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一或多名「管理員」;「管理員」有權存取「管理員帳戶」及管理「使用者帳戶」。「客戶」必須負責以下事項:(a) 維護密碼與「管理員帳戶」之機密性;(b) 指定獲得授權可存取「管理員帳戶」之個人;以及 (c) 確保與「管理員帳戶」相關之所有活動均符合「協議」所載之條款。「客戶」同意 Google 僅負責處理資料,不會介入「客戶」對於「服務」的內部管理工作。此外,「客戶」也同意「使用者」得透過 Google Workspace Marketplace 新增或購買第三方應用程式 (須另行遵守其他條款及細則),並在其所屬的特定「使用者帳戶」中使用。

      • 2.3 別名。「客戶」應全權負責監控、回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傳送至「abuse」和「postmaster」等「客戶網域名稱」別名的電子郵件,但 Google 得監控傳送至這些別名的電子郵件,以瞭解「服務」濫用情形。

      • 2.4 使用者同意聲明。「客戶」的「管理員」可以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使用者帳戶」內提供給「使用者」的資料。「客戶」將取得並保存所有必備的「使用者」同意聲明,這是為了:(i) 讓「客戶」能夠存取、監控、使用及揭露這類資料,也使 Google 得提供「客戶」進行上述作業之權限,以及 (ii) 讓 Google 提供本「服務」。

      • 2.5 未經授權之使用。「客戶」必須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避免出現有人未經授權逕自使用「服務」的情況,一旦發現則應終止這類使用行為。如果「客戶」發現有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或存取「服務」,應盡速通報 Google。

      • 2.6 使用限制。未經 Google 明確書面許可,「客戶」不得進行下列行為,並須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確保第三方不致:(a) 將「服務」出售、轉售、租賃給第三方,或進行功用相同之活動 (除非本「協議」明確授權);(b) 嘗試對「服務」或任何元件進行反向工程;(c) 嘗試藉由使用或存取「服務」,建立替代或類似服務;(d) 將「服務」用於「高風險活動」;或 (e) 使用「服務」儲存或傳輸任何受到「出口管制法律」規範之「客戶資料」。「客戶」應自行負責遵守任何可適用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規定。

      • 2.7 第三方要求。「客戶」必須負責回應「第三方要求」。Google 應在法律和「第三方要求」條款允許的最大限度內:(a) 立即通知「客戶」已收到「第三方要求」;(b) 遵照「客戶」就其盡力抗辯「第三方要求」方面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 (c) 將「客戶」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之資訊或工具提供給「客戶」。「客戶」應先自行試圖取得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之資訊,僅於無法透過合理方式取得這類資訊時,才能與 Google 聯絡。

      • 2.8 使用政策和限制。「客戶」可使用 1 個「使用者帳戶」。此外,「客戶」應依 Google 不時提出之要求,遵守任何與使用「服務」事宜相關的附加使用政策和限制。

      • 2.9 使用者。「客戶」同意「使用者」會遵守「使用限制政策」,以及本「協議」之任何其他適用規定。

    • 3. 費用。本「服務」係免費提供給「客戶」,惟前提是「客戶」同意 Google 得 (a) 向「客戶」或其「使用者」提供額加的收費性選購服務,或 (b) 提供收費性的專業版「服務」。Google 得隨時停止免費版「服務」,只提供專業版。在這種情況下,Google 將會依本「協議」第 10 條規定通知「客戶」,並提供轉換成專業版的機會。

    • 4. 技術支援服務。「使用者」或第三方提出與「客戶」或「使用者」使用「服務」相關的問題和申訴時,「客戶」應負責回應。Google 應向「客戶」及其「使用者」提供「說明中心」。

    • 5. 停權

      • 5.1 Google 暫停使用者帳戶。如果 Google 知悉「使用者」違反本「協議」,Google 得要求「客戶」將該相關之「使用者帳戶」予以「停權」。如果「客戶」未依 Google 要求將該相關之「使用者帳戶」「停權」,則 Google 得自行執行之。停權期間將持續至該「使用者」更正致使停權之違約行為為止。

      • 5.2 緊急安全性問題。如有任何「緊急安全性問題」疑慮,Google 會自動採取「停權」措施,以阻絕違規的使用行為,此一措施不受上述條款影響。「停權」的範圍與時間應以防止或終止「緊急安全性問題」所需的最小範圍與最短時間為限。

    • 6. 機密資訊

      • 6.1 義務。協議雙方 (a) 必須保護另一方之「機密資訊」,相關標準應與其保護本身「機密資訊」的標準相同;且 (b) 不得揭露「機密資訊」予任何人,除非對方是有知情必要且已書面同意維護資訊機密性之「關聯企業」、員工與代理商。協議雙方 (以及所有收受「機密資訊」之「關聯企業」、員工與代理商) 僅能在行使本「協議」之權利、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機密資訊」,且必須以合理的謹慎做法保護「機密資訊」。協議雙方必須各自為其「關聯企業」、員工或代理商違反本節條款之所有行為負責。

      • 6.2 例外。「機密資訊」不包括:(a) 收受者已知悉之資訊;(b) 非因收受者之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之資訊;(c) 由收受者獨立開發之資訊;或 (d) 由另一方合法提供給收受者之資訊。

      • 6.3 必要揭露行為。協議雙方僅得於依法可允許且法律有所要求後,揭露屬於另一方之「機密資訊」:(a) 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通知另一方;並 (b) 給予另一方質疑此揭露要求之機會。

    • 7. 智慧財產權;品牌特徵

      • 7.1 智慧財產權。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否則本「協議」並不以默示或其他方式,將任一方內容或智慧財產之任何權利授予另一方。於協議雙方之間,「客戶」擁有「客戶資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Google 則擁有「服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

      • 7.2 品牌特徵之顯示。Google 得經「客戶」授權 (當「客戶」將「品牌特徵」上傳至「服務」時,即表示已同意授權),於「服務網頁」之指定區域顯示「客戶」之「品牌特徵」。「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品牌特徵」之使用方式。Google 亦得於「服務網頁」顯示「Google 品牌特徵」,以表明「服務」係由 Google 提供。任一方均不得在未獲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逾越本「協議」允許之限度,顯示或使用另一方的「品牌特徵」。

      • 7.3 品牌特徵限制。使用任一方「品牌特徵」的方式均須符合該「品牌特徵」「智慧財產權」擁有方的利益。任一方皆得撤銷另一方依本「協議」規定使用其「品牌特徵」之權利,惟應提供書面通知,並為另一方預留停止使用其「品牌特徵」之合理期限。

    • 8. 公關宣傳。「客戶」同意 Google 得將「客戶」的名稱或「品牌特徵」納入 Google 於線上公布或宣傳資料中所含的客戶名單內。「客戶」亦同意 Google 得在言辭中將「客戶」稱為受本「協議」規範之 Google 產品或服務的「客戶」。本節規定不得違反第 7.3 條 (「品牌特徵限制」) 之規定。

    • 9. 聲明、擔保與免責事項

      • 9.1 聲明及擔保。協議雙方均聲明本身具備簽署本「協議」之完整權力與權限。協議雙方均擔保將遵守所有適用於規範「服務」提供或使用方式之法律與法規 (包括適用的安全侵害通知法)。

      • 9.2 免責事項。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協議雙方均不做任何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之擔保,包括但不限於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以及未侵權之擔保。對於透過「服務」發布之任何內容或資訊,Google 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瞭解「服務」並非電話式的服務,亦不可於「服務」中使用公用交換電話網路撥打或接聽任何電話,包括緊急救援服務電話。

    • 10. 終止

      • 10.1 客戶提出終止。「客戶」得隨時停止使用「服務」。

      • 10.2 Google 提出終止。「客戶」同意 Google 得隨時基於任何理由終止本「協議」,和/或終止提供全部或任何部分之「服務」。儘管有上述規定,Google 最晚仍應於終止或暫停「服務」之三十 (30) 天前通知「客戶」;惟前提是,如果發生下列情事,Google 仍將立即終止「服務」:(i)「客戶」違反本「協議」,或 (ii) Google 合理判定,於適用法律之規範下提供「服務」不再具商業合理性。

      • 10.3 終止之效力。如果本「協議」終止,則:(i) 除本節明定之外,任一方授予另一方之權利將會立即終止;(ii) Google 應讓「客戶」可於商業上合理的期間存取並匯出「客戶資料」;以及 (iii) 在商業上合理的期間過後,Google 將移除現役伺服器上的「客戶資料」參照指標,並陸續覆寫其資料,最終達成刪除資料之結果。

    • 11. 賠償。對於因下述第三方索賠而引致之 Google 所有賠償責任、賠償金或花費 (包括和解費用與合理的律師費),「客戶」必須對 Google 進行補償、為其抗辯,並使其不致遭受損失:(i) 就「客戶資料」或「客戶網域名稱」所提出之索賠;(ii) 就「客戶品牌特徵」侵害或盜用第三方專利、著作權、營業祕密或商標之行為所提出之索賠;或 (iii) 就「客戶」使用「服務」時違反「合理使用政策」之行為所提出之索賠。尋求賠償之一方應立即就索賠事項通知另一方,並與另一方合作進行抗辯。負責賠償之一方擁有完整的抗辯主導權與權限,惟:(a) 如果和解條件要求尋求賠償之一方承擔責任或付款時,必須先取得該方之書面同意聲明,且該方不得不合理地扣留或延遲發出同意聲明;以及 (b) 另一方律師團得加入抗辯,所需費用由另一方自行負擔。

    • 12. 責任限制

      • 12.1 間接責任限制。據本「協議」規定,任一方均無須就收益損失或間接性、特殊性、附隨性、衍生性、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賠償承擔責任,即使該方已知悉或應知悉可能產生這類賠償金,且即使直接性賠償金不足以補償時亦然。

      • 12.2 責任金額限制。任一方據本「協議」規定而負擔之責任金額,均不得超過一千美元 ($1000 USD)。

      • 12.3 責任限制之例外。責任限制條款之適用範圍以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限度為限,但不適用於侵犯他方「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或賠償義務。

    • 13. 其他

      • 13.1 通知。除非另行指定,否則遵循下列規定:(a) 所有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寄送至另一方的法務部門與主要聯絡窗口,且 (b) 通知在下列情況將視為成功送達:(i) 透過專人或隔夜投遞並收到書面收據之證明,或透過無收據證明之郵件投遞;或是 (ii) 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投遞並收到自動產生之收據或電子記錄之證明。

      • 13.2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許可,協議雙方均不得各自轉讓或轉移本「協議」之任何部分,除非受讓方是協議方之「關聯企業」,惟:(a) 受讓方必須書面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之約束;且 (b) 轉讓方同意就轉讓之前所引致之「協議」義務,繼續承擔責任。任何其他嘗試轉移或轉讓之行為均屬無效。

      • 13.3 控制權異動。控制權發生異動時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之公司交易):(a) 經歷控制權異動的一方必須於三十天內,提供書面通知予另一方;而 (b) 另一方得於控制權發生異動時至收到 (a) 款所規定之書面通知的三十天內,立即終止本「協議」。

      • 13.4 不可抗力。協議雙方就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因素 (例如天災、戰爭或恐怖主義行為、暴動、勞資協議、政府行為與網際網路干擾) 所造成之低劣效能,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 13.5 不構成拋棄權利。即使無法執行本「協議」之任何規定,亦不構成拋棄任何權利。

      • 13.6 可分割性。即使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法執行,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之效果及效力。

      • 13.7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均為獨立承攬人,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 13.8 無受益第三人。本「協議」無任何受益第三人。

      • 13.9 衡平法救濟。本「協議」中的所有條款均不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法救濟。

      • 13.10 準據法。本「協議」受美國加州法律規範,但不適用該州的法律選擇規則。協議雙方同意服從位於加州聖克萊拉郡的法院之專屬管轄權,解決任何因為本「協議」而引致之爭執。

      • 13.11 修訂條款。所有修訂條款均需以書面為之,並明確指出其為本「協議」的修訂內容。

      • 13.12 繼續有效。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仍持續有效:第 6 (機密性)、7 (智慧財產;品牌特徵)、9 (聲明、擔保與免責事項)、10 (終止)、11 (賠償)、12 (責任限制) 和 13 (其他) 節。

      • 13.13 完整協議。本「協議」及所提述之所有文件,係構成協議雙方就其標的之完整協議內容,且其效力凌駕於先前就該標的簽訂之任何協議,或同時存在之任何協議。本「協議」所參照之網址所列條款亦透過參照方式納入協議內容中。

      • 13.14 衝突條款之解釋。倘若構成本「協議」之各項文件之間有所衝突,則應以本「協議」為準,其次為任何網址提供的條款。

    • 14. 定義

      • 「使用限制政策」係指「服務」的使用限制政策,列載於 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_policy.html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管理員帳戶」係指由 Google 提供給「客戶」之管理帳戶,用於管理「服務」。使用「管理員帳戶」時必須提交密碼,而 Google 會將該密碼提供給「客戶」。

      • 「管理控制台」係指由 Google 提供給「客戶」的線上工具,具有報表功能和其他特定管理功能。

      • 「管理員」係指由「客戶」指定的技術人員,負責代表「客戶」管理「服務」以供「使用者」使用。

      • 「廣告」係指 Google 向「使用者」顯示的線上廣告。

      • 「關聯企業」係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某方、受某方控制,或與某方一同受控制的實體。

      • 「品牌特徵」係指雙方各自擁有並不時維護的商業名稱、商標、服務商標、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 「機密資訊」係指由任一方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且標示為機密或於各種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之資訊。「客戶資料」即屬於「客戶」之「機密資訊」。

      • 「客戶資料」係指「客戶」或「使用者」透過「服務」所提供、產生、傳輸或顯示之資料,包括電子郵件。

      • 「客戶網域名稱」係指「客戶」擁有或控制的網域名稱,將與「服務」搭配使用。

      • 「緊急安全性問題」係指 (a)「客戶」於使用「服務」時,違反「使用限制政策」之行為,致使:(i)「服務」中斷;(i) 其他客戶使用之「服務」中斷;或 (iii) 用來提供「服務」之 Google 網路或伺服器中斷;或是 (b) 第三方未經授權即存取「服務」之行為。

      • 「使用者」係指經「客戶」允許使用「服務」之個人。

      • 「使用者帳戶」係指「客戶」透過「服務」為「使用者」建立,並由 Google 代管之帳戶。

      • 「出口管制法律」係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和轉口管制法律及法規,包括:美國商務部主管的《出口管制法規》(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制室主管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美國國務院主管的《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簡稱「ITAR」)。

      • 「說明中心」係指 Google 說明中心,網址為 https://www.google.com/support/a 或由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高風險活動」係指可能因為使用「服務」或「服務」之故障而導致死亡、人身傷害或環境損害之活動,例如核子設施之營運、空中交通管制或維生系統。

      • 「HIPAA」係指 1996 年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可能不時修訂) 及其施行細則。

      • 「智慧財產權」係指依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祕密法、商標法、著作人格權法所享有之現在與未來全球適用權利,以及其他類似權利。

      • 「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係指非屬「服務」之 Google 產品,但「使用者」可使用其「使用者帳戶」名稱和密碼登入這類產品。這類產品列載於以下網址:https://www.google.com/support/a/bin/answer.py?answer=181865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非 Google Workspace 產品條款」係指列載於以下網址的條款: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additional_services.html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電子郵件通知地址」係指「客戶」指定用於接收 Google 電子郵件通知的電子郵件地址。「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變更這個電子郵件地址。

      • 「SDN 名單」係指美國財政部的「特別指定名單」(List of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 「服務網頁」係指向「使用者」呈現「服務」內容之網頁。

      • 「服務」係指以下網址所列服務,該網址可提供更完整的說明:https://workspace.google.com/terms/user_features.html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 「停權」係指立即中止「服務」本身或「服務」附帶之任何元件的存取權限,不讓「使用者」繼續使用「服務」。

      • 「效期」係指本「協議」效期,從「生效日期」開始,持續至 (i) 最後一期「服務效期」結束,或 (ii) 本「協議」依本文規定終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 「第三方要求」係指由第三方提出,欲取得「使用者」對「服務」使用情形之相關記錄的要求。「第三方要求」可為合法的搜索票、法院命令、傳喚、其他有效法律命令,或「使用者」允許揭露資訊的書面同意聲明。